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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拍房”纳入限购 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

2021-08-02 15:19:00 来源:中新经纬

2008年8月2日讯据东莞市住建局消息,2日凌晨,东莞市住建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稳定控制住宅用地出让价格等8个方面提出要求,包括将“法国拍卖行”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禁止冒领社保证明的购房人在5年内购买东莞商品房、严格审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住宅用地出让价格的稳定控制

优化土地拍卖规则。实施以“限价、控地价、提质”为主导的土地出让新方式,结合竞争性保障性住房研究更灵活的组合方式,强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严格征地主体资格审查。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与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招标。企业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

加强征地资金来源审查。要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考核制度,投标企业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土地收购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招标企业的土地收购资金符合法律法规。

强化住房限购措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

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如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能提供2021年8月1日前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及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有效转账凭证,则交易可继续进行。

新住户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房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在本市落户半年,购房之日前2年内按月缴纳半年社保;购买之日前2年内按月连续缴纳社保1年。

购买人以欺诈手段取得社保证明购买商品房的,一经查实,解除合同备案,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和注销。禁止在撤销合同备案或更正注销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购买东莞市商品房。

加强房地产财务管理

严格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完善房地产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加强对各种渠道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首付贷款等住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刚需自购住房的首套户。严格审查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严格查处消费和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加强房地产税的监管

在规范发布二手房地产网上签约成交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房交易指导价发布机制,进一步加大二手房交易信息披露力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引导商业银行理性发放二手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要求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拆除虚假高价房屋,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接受和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房交易指导价的挂牌价格。

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的监管和交易过程管理。建立购房意向登记制度,将商品住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拟购房人数超过挂牌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房产,将实行公证、抽签、积分排序制度,优先保障无房家庭的购房需求。对于意向购房人数超过上市房源数量比例较高的热点楼盘,住宅限售期限由取得产权证后的3年延长至5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照销售、囤积居奇、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套取或协助套取用于购房的“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收取“茶水费”、虚假广告、捆绑销售、利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发布虚假住房和价格信息、协助购房人非法逃避住房交易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落实经纪人资格制度,加强经纪人实名制管理。推进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相关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个人进行黑名单管理。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整合资源,加强协调,提高综合提升能力。加大房地产相关行业组织协调力度,实行行业联动管理,发挥行业组织协同治理作用。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创新,建立覆盖住房收入“双困”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及重点发展产业的住房保障力度。

灵活运用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等方式,有效扩大公租房保障能力。支持住房资源短缺的镇街(园区)按需筹建公租房项目,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加大公租房货币化改革力度,逐步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纳入货币补贴范围,探索加大对承租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保障对象的补贴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建设,落实做好国家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城市、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工作。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注重实现职住平衡,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完善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制度,合理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发展计划,因地制宜探索符合东莞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路径。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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