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消息,投资者购买中信信托产品被清盘,700多万元本金仅剩一半。法院判决中信信托赔偿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号近期披露的案例显示,投资者分两次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汇总显示购买了一款信托产品。
由于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全部清盘,才做了一定份额的信托财产利息383万余元。才以《信托合同》、《客户调查问卷》非本人签字,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一定的诉讼请求,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
中信信托主张成立信托合同,以蔡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具有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信托合同是在认购信托产品支付了一定款项后才成立的。以往投资的某理财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与涉案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以往的投资经历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应尽义务,应当赔偿蔡的投资损失。
对此,审判长蒋金莲分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转账购买信托产品只支付了一定金额的款项,信托公司也已接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信托合同应当成立,这是准确衔接适用信托法与合同法的体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认为,金融产品具有风险属性,而广大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不足,信息不对称,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准确评估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帮助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投资自己的金融产品。
石表示,相当一部分理财产品的销售都是通过代销机构进行的。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蔡某作为消费者,支付了购买信托产品的费用,但信托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蔡某所签,与该机构不规范的销售行为有一定关系,而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也造成了金融机构义务的不正确履行。对于代销机构不规范的销售行为,本案认为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有助于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秩序,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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