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开放措施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3月25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此前,监管部门对沪伦通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这些都是推动资本市场制度性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多项务实举措推动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从综合监管部门的几次表态来看,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上路”措施包括推动落实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和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加强监管合作等。
在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和政策落实方面,《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细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1月23日结束。监管部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尽快推动发布实施,让有意境外上市的企业在规范的前提下得到更好的发展。
此外,根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的表态,在相关制度规则正式发布实施时,证监会还将制定发布和备案指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的具体安排,确保市场主体在备案时有明确清晰的规则依据。
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方面,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3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中国政府要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境外上市;同日,中国证监会表示,加紧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走出去”,监管部门一直非常支持。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有利于分享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红利。
但企业境外上市有一个重要前提:必须符合上市经营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监管部门一直在提醒。
在加强监管合作方面,证监会3月16日表示,将继续加强与美国监管机构的沟通,争取尽快就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达成一致。
事实上,相关部门一直在推动加强监管合作,在多个重要文件中都有提及。比如去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提到“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合作”,具体包括三项措施: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国证券交易所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中国证监会召开的2022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创造条件推动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取得更大进展”,“不断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如今,各国资本市场联系日益紧密,证券监管机构携手加强监管合作是大势所趋、必然选择。这不仅为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政策预期和制度环境,促进了双方资本市场的对接,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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