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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671家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误操作”成为违规主因

2022-03-09 11:46:00 来源:证券日报

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3月8日,沪深两市共有671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进行了减持。其中,21家公司年内有5家以上重要股东减持。

记者发现,至少有15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承认公司股东违规变更股份。此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股东违规变更股份,虽然相对“隐蔽”,但仍未能逃脱监管部门的监管。

北京海润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建欧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件发生后,非法减持的股东往往以操作失误或不懂规则为由,回避重要问题,试图逃避责任,这恰恰反映了他们的侥幸心理。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应当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后果,自觉守法。”

  “误操作”

  成为违规主要原因

查阅两市上市公司公告可以看到,公告的解释大多将股东违规股票变动的原因归结为“操作失误”:当事人操作失误并非主观故意,且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积极会同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并就违规减持股票向投资者致歉。

也有公司将违规行为归咎于操作人员不熟练。3月2日,ST维维在公告中称,“本次减持并非主观故意,主要是新聘人员对减持规定不熟悉,导致上述期间违规减持公司部分股份。”

2月28日,股东维维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289%。本次减持股份后,维维集团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8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大股东,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地位,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前15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经公司核查,维维集团自持有公司股份不足5%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构成违法减持。

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股东按照相关规则应当提前披露减持计划,或者在股份变动达到5%时未履行公告义务,则涉嫌构成虚假陈述。“一般来说,公司的重要股东拥有信息优势。相关法律规则之所以要求重要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履行增减持公告义务,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减持股东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同期股价变动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减持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郑建欧律师表示,未提前公告减持计划而直接卖出股票,属于《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或内幕交易,要看具体事实。如果不构成内幕交易,可以按虚假陈述处理。毕竟这种故意不披露的行为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没有本质区别。”

  财报窗口期

  股东变动股份需谨慎

除了上述的减持行为,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暗中”减持股份。

3月4日,ST远程称收到监管函是因为有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减持ST远程4036万股,占ST Rem总股份的5.62%

针对上述减少,郑建欧律师表示,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大幅增加。对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开出1000万元的罚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受理和审理规则。

目前正处于上市公司财报披露期,重要股东股份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踩雷”现象。对此,郑建欧律师提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建在财报披露窗口期不得买卖股票。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内幕人士利用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对于前述人员以外的股东在窗口期减持,虽然可能不涉及内幕交易,但如果减持是违法的,确实会引起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较大变化。该行为符合今年1月22日生效的最高法《证券法》规定的‘重大’条件。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有权向违反规定的股东追偿。”郑建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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