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决定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现行管理框架内,按照各自职责统一办理。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暂行办法》,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1478亿元,为丰富境外人民币市场投资产品、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使用渠道、提升人民币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新型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建设,我国全口径外债管理不断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为深化“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完善服务”改革,进一步统一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发债管理框架,增强境外发债便利性和灵活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联合废止《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境外发债。对于具体操作程序的变更,前述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不受影响,程序更简单、更优化,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可在核定额度内自主选择。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境外债券发行时,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计算并报送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该上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本外币债券余额。同时,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前,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等相关规定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时报送发行信息,按照“聚焦主业、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率。
前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继续稳妥有序管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帮助金融机构用好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服务构建以国内宏观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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