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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香烟监管电子烟势在必行 任何主体不得非法经营

2021-12-15 11:45:00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按本条例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从这一天开始,电子烟的无序发展已经成为过去。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外事处)主任(主任)刘培峰表示,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参照卷烟规范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是加强控烟、保障人民健康的现实要求,也是强化法治的具体举措。

刘培峰指出,为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其他相关政策。这些配套政策的制定,有望解决当前电子烟市场和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热卷烟不属于电子烟

  任何主体不得非法经营

随着电子烟行业的快速崛起,中国电子烟市场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司长王志勇坦言,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过分强调电子烟是“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烟,危害其身心健康。

今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保护未成年人不吸烟、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地严厉打击含有禁用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制售违法活动。全国共侦破“上头电子烟”案件137起,抓获2300余人,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王志勇提醒,不可忽视的是,电子烟产品安全隐患突出,部分产品存在尼古丁含量不明确、添加剂成分不明、卷烟漏油等问题,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有关卷烟的规定执行”,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林表示,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弹、烟具、与烟弹烟具结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尼古丁等。

王玉林强调,加热香烟(或加热不燃烧的香烟、低温香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直接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所有监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未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热烟,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热烟。

参照卷烟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进行监管,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监管方式。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规划司司长张权介绍,目前,欧盟、美国等国家已经选择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的管控范围。

据统计,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的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电子烟。

关于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司长钱航表示,正在征集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的。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立足保障人民健康,进行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深入研究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标准,对电子烟烟具及材料、气溶胶、添加剂、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严格要求,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例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电子烟烟具和使用电子烟液的烟雾弹应具有密闭结构。

钱航表示,这种做法的主要考虑是,续液电子烟是一种可以自行添加电子烟液体的产品,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接触液体的风险非常高,添加剂不可控。

国家烟草专卖局12月2日公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少亮点。

王玉林透露,《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和包装标签、警示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烟草广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电子烟广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要求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尼古丁进行管理。电子烟税收征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过渡期可正常生产经营

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对电子烟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依法督促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含电子烟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及电子烟经销商等)依法依规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刘培峰表示,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制定出台需要过程,以及现有电子烟产业状况,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在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前,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

刘培峰强调,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刘培峰说,过渡期结束后,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未获得准入许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登记等规定的,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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