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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名公司高管在当前窗口交易 律师说粗心不是借口

2021-10-25 11:35:00 来源:证券日报

两市三季报披露期间,部分上市公司公告称,因高一粗心大意或“手抖”,出现“窗口期”交易行为。

据记者统计,截至今年10月24日,两市共有42家公司发布关于董“窗口期”交易行为的公告。其中,自三季报正式披露以来,已有8家公司提及此情况,不少公司表示是董或本人亲友误操作所致。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粗心”不能成为董免责的理由。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有一定限制,规定“窗口期”内禁止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董在窗口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梁雅丽说。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也对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转让期间限制证券转让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买卖证券以下的罚款。

此外,王志斌还表示,《证券法》第186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存在限定期间内转让股份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被违反。因此,“粗心”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记者发现,董在“窗口期”的交易行为后,上市公司还会在公告中提及后续结果,如提出严厉批评,督促其深刻反思,以有效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生。

梁雅丽表示,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由上市公司自己按照规定拟定,内部人员对公司的了解更多。为了避免内幕交易,影响交易的公平性,规定“窗口期”是非常合适的。

“限制期内的交易很可能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规行为有关。如果公司高管的限制期交易构成内幕交易,受到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有权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王志斌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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