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服务中心”)首次公开介绍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成功案例。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一年多以来,保险机构首次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成功案例,最终导致公司章程修改,被市场解读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里程碑。
这只是a股市场公司章程存在违法规定的一例。据记者独家从投服中心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投服中心已向1913家上市公司(占当时上市公司数量的51%)发函,建议其对章程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但超过三成未作任何修改。
中小投资者股东
权利意识日渐觉醒
中国宝安原《公司章程》中有一些不恰当的条款,比如公司被并购接管后,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高,每年每届更换董事人数有比例限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受工作年限限制等。删除上述相关条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月14日,中国宝安发布公告称,2020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议案;6月21日,投资服务中心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公开表示反对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的反收购条款,呼吁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6月30日,中国宝安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019人,占出席会议股东的99%,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2%,有力推动了公司章程的修订,成为提案通过的决定性力量。
“近日,不少中小投资者在股吧上传投票截图,自豪地表达了自己的第一次锻炼。”8月24日,投资服务中心表示,新证券法规定,保险机构作为集合人,可以代表股东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持股比例较低,相互之间缺乏互联互动。他们很难单独行使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行使动机不足。投资服务中心作为保险机构,集合了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权,形成合力。从此,小股东也可以聚集很大的力量。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也获得了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说明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利意识正在日益觉醒。
上市公司章程
违法违规普遍存在
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公司治理的本源和基础,合法合规应该是其底线。但现实中,上市公司章程不符合立法精神,甚至存在少数违法条款,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整顿上市公司非法章程迫在眉睫。
目前,上市公司章程违反立法精神,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以上述解聘补偿条款为例,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最高补偿金额为董事监事年薪的1000倍,远超董事监事的最高工作年限。
根据记者从投资s独家获悉的数据信中的结果显示,66.30%的公司按照投资服务中心的建议,对所有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2.35%的公司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31.35%的公司没有主动修改(包括中国宝安)。未修改章程的539家公司中,258家公司未回复,34家公司回复不接受提案,169家公司回复接受提案但截至统计日未修改,78家公司回复中未明确接受提案。
据沪深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显示,截至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在被问及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都受到了投资者的质疑。
业界建议
从三方面入手整治
去年以来,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是基础工程。如果上市公司章程受损严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基础显然不稳固。不符合立法精神的公司章程也严重威胁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产业并购的正常开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与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公司、董事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原则性、概括性。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和部分法律从业人员曲解“法无禁止不可为”的法治精神,在没有正确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理念的情况下,对公司章程进行“选择性行动”。这种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误读和随意安排,使公司章程失去了彰显公司独立意志、均衡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主导作用。反而使上市公司成为少数实际控股股东或内部控制人控制公司的工具和途径,不利于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阻碍了资本市场作为“价格发现”机制和“价格变现”机制的价格监管作用,也影响了后续投资者的“手动投票”(行使股东权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些上市公司已经修改了公司章节程,设置超高门槛的反收购条款,希望把所有收购人都拒之门外,对于公司提高质量和改善治理非常不利。比如,对于一些长期盘踞在上市,或掏空公司的大股东来说,高门槛的反收购条款实际上是“掘壕自保”,为自己设置“护城河”,在公司里“作威作福”,甚至“鱼肉”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收购和反收购要讲究平衡,公司章程不能“一边倒”,作为被收购的“防守方”,不能任意提高门槛。
综合接受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意见来看,整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公司章程迫在眉睫,可从三方面入手:
其一,通过上位法的明示,约束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冲动:推动公司法修改,明确在实行公司章程自治的同时,不得存在侵害公司、股东或其他权益人的情况,其对应条款在公司章程中的设立、修改均应自始无效。
其二,通过监管部门“建制度”“零容忍”来引导和规范市场。例如,可以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公司章程的“负面清单”并定期更新。同时,沪深交易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进一步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异常条款签发《关注函》,提示投资风险,并对确定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强监管。郑彧建议,建立和完善市场约束和传导机制,让市场价格真正发挥作用。通过“树典型”,向市场传递监管的态度,消除理解差异,形成市场共识。
其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保障机制。郑彧认为,特别是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快速、准确地识别违背法理、违反法律议案,确立起司法审查的标准,推动我国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共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可以通过交易所发关注函或者投资者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进行解决。汤欣也认可诉讼的解决方式,“投服中心等投资者可以将上市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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