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析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价标准,明确了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有助于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标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长期护理保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我国首批长期保险制度试点于2016年6月启动。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达1.34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152万人。
《通知》是近五年来第一个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价标准,主要规定了评价指标、评价实施和评价结果判断。一是明确评价指标。专业评价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能力、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明确了实施要求。对主体、客体和过程作出规定。再次,明确采用组合方法来判断评价结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通知》出台之前,不同试点地区的伤残评定标准不一样,参保人往往不了解情况,这也导致了地区之间的不公平。从长远来看,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体系将极大地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给体系的推广带来巨大挑战。例如,在不同的标准下,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和痴呆患者的数量是不同的,数据的差异会进一步影响政府如何购买服务等实际问题。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评价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公平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权利,更好地规范和精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通知》强调,各试点地区要加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价标准的实施和应用。37号文件规定新增的14个试点城市是指本评价标准的实施,原试点城市是指地方标准的完善,原则上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本评价标准。同时,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价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立统一的失能和痴呆评估标准,可以为批准长期护理治疗和实施护理服务提供明确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迫切需要。《通知》推出后,各地采集的伤残数据将更加规范,有利于保险公司后续开发相关保险产品。
有分析人士指出,为各试点地区提供统一的评价标准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规范发展,但相关标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标准体系建设仍在进行中。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外,还需继续完善长期护理需求识别和护理服务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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