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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弹出广告何时关闭?专家建议修改广告法 加大处罚力度

2021-08-03 17:28:00 来源:法治日报

7月23日,工信部召开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8类问题,涉及22个具体场景。在侵害用户权益方面,重点整治通过推出应用软件弹出窗口,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括弹出窗口全屏幕为跳转链接,定向推送时提供假关闭按钮等欺骗误导用户的问题。

打开App时弹出的开屏广告不能跳转,只能阅读;有的没有关闭标志,用户只能“空白”;有些关闭标志非常隐蔽,很难发现;有的设置假关闭按钮诱导用户点击……弹出广告已经成为网络世界的“牛皮癣”。

近年来,针对弹出广告问题,监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这些乱象在整改后会“卷土重来”。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转变立法思路,明确广大网络用户、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改变广告发布与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在指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和发送,以便用户选择是否点击“打开”按钮浏览广告。同时,加大罚款额度,加大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的惩戒力度。

用户不堪骚扰却又无可奈何

降价促销的购物信息,内容低俗的文章图片,点击关闭按钮后被误导打开的网页游戏,在我们面前难以关闭的弹出广告,让用户不舒服却又无可奈何。

7月18日,江苏省消保委通知《PC端应用软件网络弹窗调查报告》。从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近80%的消费者在网络弹出窗口和安装工具方面遇到了突出问题;网络弹出有违法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色情低俗;很多软件弹出不能一键关闭;有些软件无法设置弹出周期,永久关机难以实现;60%的消费者经常会遇到捆绑安装的问题。

周指出,弹出式广告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一些弹窗广告中仍含有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为网络上的“毒窗”。不仅如此,一些弹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还利用非法手段,对网络用户的在线行为数据进行搜索分析,量身定制弹窗广告,实施精准定位、精准推送,强迫用户接收或点击弹窗,同时扰民,也涉嫌窃取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

“由于市场需求高、报价低、违法成本低,弹窗广告一直难以根治,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成为一些网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利润来源。”周对说道。

近年来,工信部、国家扫黄打非办等监管部门多次对弹窗广告进行整治。

在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相关负责人宣布了App弹窗骚扰用户专项整治情况。据统计,今年第二季度,关于App弹出信息的投诉数量较上月下降50%;对于用户使用量排名前100的应用,t

我国广告法规定,通过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在互联网页面上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记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通过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在互联网页面上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记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不要欺骗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您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对弹窗广告的侵扰,大多数用户除了吐槽和抱怨,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这方面很难监管,更依赖用户举报。然而,大多数用户不知道如何报告这些弹出广告,尤其是对于不知道从哪里弹出的广告。更难找到这些广告的来源。”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说。

周认为,《广告法》第44条形式上保障了网民的选择权,实质上为用户设定了义务,即用户必须手动关闭,否则必须接受或默许。“这一规定赋予了广告主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但却为广大网民设置了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自主选择的权利,导致用户无法规避、无法规避、被迫接受,显然是不妥当的。”

周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第44条,改变立法思路,明确用户自主选择,让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打开”按钮浏览广告。

修改广告法明确自主选择权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未设置明显的关闭标志,保证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石舟虹认为,这一规定只能惩罚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对此,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同样建议,对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细化,例如,除了对违法弹窗的广告主,还应当对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可能是广告主自身,也可能是网站或软件提供者)施以法律制裁。

在周世虹看来,惩罚力度不够也是导致弹窗广告乱象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上述规定,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这样的金额与其获利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和震慑效果。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张韬指出,针对弹窗广告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治理,应当遵循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治理方式,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管控机制。一方面,在进行前端(事前)控制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各自的权责界限,加大处罚力度,以警示相关经营者;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宽用户举报渠道、畅通机制;相关部门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投入,主动就互联网违法违规弹窗广告进行捕捉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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