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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伊犁分公司下营销服务部编制虚假资料 公司及责

2021-06-04 17:17: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6月4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于2019年1月通过编制虚假会议费,虚列费用共计8400元,实际用于其他用途。属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基于此,新疆银保监局决定对该营销服务部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时任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张永侠、时任该营销服务部银保部主管的葛斌分别予以警告,并各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

  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705号融合大厦综合楼一层、五层、六层、七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1月,通过编制虚假会议费,虚列费用共计8400元,实际用于其他用途。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财务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5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永侠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1月,通过编制虚假会议费,虚列费用共计8400元,实际用于其他用途。你作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财务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5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葛斌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银保部主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1月,通过编制虚假会议费,虚列费用共计8400元,实际用于其他用途。你作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营销服务部银保部主管,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财务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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