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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解释

2022-03-03 11:43: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签到等于认可商品质量?拆包后不能无理由退货吗?运营商有最终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年3月2日发布,列举网络消费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明确此类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护。《规定》将于3月15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敏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网络直播营销的问题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直播给予了充分重视,司法解释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

近年来,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然而,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介绍,《规定》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传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共20条。

《规定》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并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规定》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规定消费者因检验商品的必要性,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应当对商品进行开箱检验,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经开箱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还明确,虚假计费、评价、流量的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随着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问题,如出现了专门刷单、评估、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虚构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对网络直播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作为数字经济的新模式,线上直播电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刘敏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对网络直播的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她介绍,《规定》明确,如果平台内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网络直播等情况下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品牌自播,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设立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实际销售者识别不清的问题。刘敏说,针对这个问题,《规定》明确表示,直播间的经营者要能够证明不是卖家,是实际卖家,要足以让消费者识别。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间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责任。

此外,针对有时消费者找不到直播间经营者,难以索赔的情况,刘敏表示,《规定》明确表示,直播间销售的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直播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经营者追偿。

“《规定》特别关注了网络直播卖菜的情况。”据刘敏介绍,《规定》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网络直播房间食品经营资质的法定审核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网络直播房间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审核对象是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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