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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交易规则怎么能“偷偷摸摸”?

2022-03-01 16:49: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一份处罚信息显示,货拉拉——深圳市伊势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主体因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万元。

修改交易规则时,未征求公众意见就被罚款40万元。卖货的受委屈了吗?当然不是。公开、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则是平台、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在使用或提供服务前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发表意见。修改后的内容应当在实施前至少7天予以公示。违反此规定的,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也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可见,电商平台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修改,属于单方要约修改合同条款。如果行为本身能被——消费者接受,平台服务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消费者认为不合适,有权选择退出平台。而平台单方面“包庇”修改交易规则,显然不符合诚信要求,也违反了法律规范,更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了解到,2020年6月,该货代因“涉嫌未征求公众意见修改交易规则”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0万元。2021年因“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罚款1万元。可见,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没有让他们“吸取教训”。反而抱有“罚后不再罚”的侥幸心理,有试图蒙混过关的嫌疑。

作为《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要领域,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将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作为优化电商平台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各种利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交易规则和服务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只有消费者想不到,没有商家做不到”。

根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强势”一方,利用各种机会修改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平台经营者自身的责任,加重平台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平台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利。比如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的宣传口号是“30天无理由退车”,但具体的合同格式条款是“遇重大事故、烧车、泡泡车、杀人车均可退车”。宣传内容与合同条款明显不符,使得经营者利用条款、语句规避宣传口号的承诺,不仅误导消费者、侵害其权益,也规避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再如,某旅行社服务合同中写明“遇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责任。”事实上,上述条款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笼统规定旅行社将不承担责任,有免除旅行社义务、排除旅游者权利之嫌。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权利义务。这些都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他们坚守的商业原则。基于中国超过1.5亿的市场主体和14亿人口的庞大消费市场,毫无疑问,规范和整治平台或商家通过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和监管有两个方面。一是重指导,如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行业内规范可行的合同格式模板或范文,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事前合规参考。二是加强监管,强化《电商法》1《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市场特别是网络交易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法律法规的处罚,防止非法平台和经营者钻空子,通过有效监管确保公平公正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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