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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完善微信记录证据规则的方法

2022-02-08 11:4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微信转账没有注明钱的用途。能否作为甲方已支付乙方工资的证据?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信息不能证明其已向詹某某支付报酬,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微信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媒体工具,集电子邮件、在线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上支付平台等功能于一体。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执行,这意味着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在未来正式作为诉讼证据。与传统的纸质文件、物证等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技术含量高、易伪造篡改等特点,这也是电子交易数据难以被法院直接采信为证据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微信聊天记录大多以虚拟身份制作,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而且,微信聊天记录是虚拟内容,难以作为法律证据。另一方面,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高科技电子媒体的证据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纳入证据范畴,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微信证据不容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受理微信证据,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方面,由于微信不是实名制登记系统,如果不能证明微信用户是当事人,则微信证据不能与案件有法律关联。另一方面,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个条件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关,因为微信往往是生活的碎片化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真实的表达。确定微信聊天的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模糊、相对完整,能够反映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电子数据本身作为证据,有时是不够的,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充分支持。

为了妥善审理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需要完善电子证据规则,维护微信社交平台的安全。要构建“统一人数”的实名交流环境,从源头上规避“人数不同”的风险。为提高电子交易的技术支持,微信等运营商应提供临时文件存储申请、大额交易强制备注、风险警示明显、转账用户双实名等技术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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