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炎炎
在4月25日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刘路军处长透露,2016年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涉案金额近1400亿元,且大案要案高发。
据公安部不完全统计,2016年非法集资案件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超过百起。
刘路军表示,这些案件的区域集中度较高,溢出效应明显,从地域上看,公司总部、网络平台向经济体量靠前的发达地区集中,东部地区持续高发,省会城市、中心城区案件高发,随着互联网和金融支付手段的快速、融合发展,犯罪风险不断向三四线城市辐射,向边缘省份传导。
而犯罪手段上,理财、众筹、私募、期权等“资本运作”兴起,常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等幌子非法集资,并与传销活动大幅交织。
公安部指出,公众理性投资、增强风险意识是削弱非法集资生存基础的关键。公安部提醒,下面9种情形必须高度警惕。
1. 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 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和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 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 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 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 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 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 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投资金额不限,5000块也行,1万块也行,还承诺固定回报,这些情况一定要警惕,”刘路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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